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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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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第6條
製造者或進口商應於移動污染源上標明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相關位置圖及標識,並加註使用人或所有人不得拆除或不得改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但機車得僅標明其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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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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