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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移民業務機構,係指代辦左列各款與中華民國國民移居國外有 關業務之機構: 一、永久居留權簽證業務。 二、暫時性或有條件性居留之簽證業務。 三、與前二款有關之非移民簽證業務。 四、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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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