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 第15條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15條

年滿十八歲者,得參加移民專業人員訓練。其訓練時數,至少四十小時。 前項訓練之內容如下: 一、移民政策介紹、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法規。 二、民法概要、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規定。 三、移民服務定型化契約。 四、主要移居國移民條件、申請程序及相關法規。 五、主要移居國之移民基金及移民投資方案。 六、其他與移民議題相關之課程。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