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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23條

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聘僱之專任專業人員異動時,應於十五日內報請移民署備查;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六十日內補聘僱,並將其名冊報請移民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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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