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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33條

移民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審閱確認: 一、未於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限補正。 二、不符合移民署許可經營業務。 三、違反移居國之移民法令。 四、有誇大、虛偽不實或誤導消費者之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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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