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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2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之二,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八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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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