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 第2條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第2條
納稅義務人提供黃金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品者,應先會同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委託當地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其重量及成色,並按提供擔保日前一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公斤千足成色黃金條塊賣出價格為準,比例折算其價值,再按九折計算。 前項擔保品於提供擔保日前一日無賣出價格者,以該日前最近一日之賣出價格為準,比例折算其價值,再按九折計算。 第一項鑑定所需之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