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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2條

凡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應依左列規定設置帳簿: 一、買賣業: (一)日記簿: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 (三)存貨明細帳。 (四)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二、製造業: (一)日記簿: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 (三)原物料明細帳(或稱材料明細帳)。 (四)在製品明細帳。 (五)製成品明細帳。 (六)生產日報表:記載每日機器運轉時間、直接人工人數、原料領用量、及在製品與製成品之生產數量等資料。 (七)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三、營建業: (一)日記簿: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 (三)在建工程明細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材料、物料明細帳及待售房地明細帳。 (四)施工日報表:記載工程每日有關進料、領料、退料、工時及工作記錄等資料。 (五)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四、勞務業及其他各業: (一)日記簿:得視實際需要加設特種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明細分類帳。 (三)營運量紀錄簿:如貨運業之承運貨物登記簿(運輸單)、旅館業之旅客住宿登記簿、娛樂業之售票日計表、漁撈業之航海日程統計表等是。 (四)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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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