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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稽徵 › 第 一 節 繳納通知文書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稅捐稽徵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

「繳納通知文書」的其他條文

第16條繳納通知文書,應載明繳納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稅別、稅額、稅率、繳納期限等項,由稅捐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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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