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稅捐稽徵法 › 第29條

稅捐稽徵法 第29條

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稅捐稽徵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