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稅捐稽徵法 › 第32條

稅捐稽徵法 第32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被調查者得拒絕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稅捐稽徵法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