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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第16條

營業人應於暫停營業前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報核備停業,復業時亦同。 前項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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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