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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 第9條
稅籍登記規則 第9條
營業人依本法
第三十一條
規定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或復業登記者,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停業、復業登記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本法
第三十一條
規定申報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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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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