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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第3條

申請種苗業者登記,應載明之經營種類如下: 一、育種。 二、種子、苗木繁殖。 三、種子、苗木輸出。 四、種子、苗木輸入。 五、種子、苗木銷售。 六、基因轉殖植物種苗之繁殖、輸出入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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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