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 第5條

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第5條

經營基因轉殖植物種苗之繁殖、輸出入或銷售之種苗業者,應向釋出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營業項目登錄。 前項種苗業者應有專責管理人員並採取相關管理措施,避免與非基因轉殖植物混雜。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