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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11條

空中大學申請停辦,應擬具停辦計畫,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教育政策,並審酌學校實際情形後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評估、審酌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停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停辦原因。 二、現有學生之輔導及處理措施。 三、現有教職員工之離退處理措施。 四、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處理規劃。 五、停辦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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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