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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5條

民航局審核空廚業申請籌設或新增營業地點時,其審核標準應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經營項目應符合實際業務需要。 二、餐車、保稅車數量應符合業務需求。 三、應能配合航空站設施。 四、不得影響航空站之安全及營運秩序。 空廚業申請籌設或新增營業地點不符前項規定時,民航局得請交通部許可其部分營業或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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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