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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採取緊急防制措施期間電業調整燃氣用量核可程序辦法 第2條

為因應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電業執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各級主管機關降低燃煤發電,調整發電使用之燃料種類,致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及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應檢具執行計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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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