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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採取緊急防制措施期間電業調整燃氣用量核可程序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可電業之執行計畫,應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 二、空氣污染物排放量限制。 三、其他與增加燃氣發電量有關之必要事項。 前項執行計畫之核可期間,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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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