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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 第5條
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第5條
空氣品質監測站之採樣口設置原則如下: 一、不直接受煙道及排氣口等污染影響之處所。 二、避免採樣口附近障礙物對氣流及污染物濃度之干擾。 三、避免採樣口附近建築物或障礙物表面對污染物濃度之影響。 四、依監測站附近污染物垂直方向濃度分布情形,決定採樣口離地面高度。 前項採樣口之距地面高度、周遭障礙物之考慮、與建築物或障礙物之距離及污染源影響之考慮等規定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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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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