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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第9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正常操作及維護空氣品質監測站各項監測設施,作成操作維護紀錄,並至少保存三年。 前項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監測項目及量測濃度值。 二、零點及全幅偏移檢查與調整紀錄。 三、例行性預防維護與修復性維護紀錄。 四、標準品紀錄。 五、校正與查核紀錄。 六、數據有效性確認紀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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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