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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規範了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證書的申請、核發與收費相關事項,確保檢查人員具備相應資格與能力,以落實環境保護政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01-02・共 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三十四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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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下列訓練類別之紙本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申請電子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五百元: 一、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人員。 二、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 三、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儀器檢查人員。 (一)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 (二)汽機車行車型態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 (三)柴油車排放煙度儀器檢查人員。 (四)汽油車油箱、化油器蒸發氣檢驗(SHED)人員。 四、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 五、公私場所噪音狀況檢查或鑑定人員。 六、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業檢驗測定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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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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