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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 第11條
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11條
主管機關執行管制礦物、土石或其他粒狀物質輸送系統之空氣污染行為時,除應確認污染源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密閉輸送系統。 二、開放式之輸送系統,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灑水設備。 三、開放式之輸送系統,未覆蓋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防塵罩網。 四、接駁點或裝卸作業,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施。 五、雖有其他防制設施,但仍無法有效防制粒狀物之逸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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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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