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14條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或依規定設置之代理人,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評估公私場所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健康風險。 二、執行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管理及降低健康風險之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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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