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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服制條例 第4條

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謁見或迎送總統時。 二、就職、卸職舉行儀式時。 三、隨同總統巡視或日間宴會時。 四、謁見外國元首或參列其典禮與宴會時。 五、訪候或答訪外國重要文武官員時。 六、參加授旗或畢業典禮時。 七、參加陸、海、空軍軍人婚、喪儀節及典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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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