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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第44條

入境航空器之營運人應將航空器上之疾病人員 (除暈機病外) 立即用無線 電報報告民用航空局轉知航醫中心或衛生機關,俾於航空器到達時,有特 種醫術人員及所需裝備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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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