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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動員辦法 第14條

飛機徵用期間之計算,以奉命飛往報到之起飛時起,算至解徵飛返駐場站 時為止。但飛機如在駐場站應徵或解徵或經毀損不能飛返者,則以應徵單 位收到飛機受領證明書或解徵證明書時,為期間之起止計算。隨飛機應徵 之空勤人員,其徵用期間除中途解徵者計算至其解徵時為止外,準用前項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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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