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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動員辦法 第23條

因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情事遭致損毀而依規定解徵者,其損毀賠 (補) 償未核定前,使用單位得因應徵單位之申請,根據實際情形酌量發 給維持費。但應於賠 (補) 償總額內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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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