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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第4條
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4條
因災害重建需要,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審議;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
第十八條
至
第二十條
、
第二十三條
及
第二十八條
規定之限制。 前項審議如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時,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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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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