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 第6條

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接受表彰而領取獎金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原發給獎金之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所領取之獎狀、獎牌或獎座,應予註銷: 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