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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2條

互選院長、副院長之投、開票監察員,由出席立法委員(以下簡稱委員)互推四人擔任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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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