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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 第4條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第4條
投票監察員之職務如左: 一、於投票開始前,查點選票數目,監督發票員之分發選票。投票完畢後,查點發出數目及用餘票數,並填具報告書。 二、於投票開始前,當眾開驗票匭,並加鎖及封條。 三、糾察秩序,並監察投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 發票員由本院議事處(以下簡稱議事處)派定,受投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發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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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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