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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一句話看懂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規範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的歲費及公費支給標準與相關程序,以確保其依法執行職務的權益與財政紀律。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1949-01-17・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歲費,定為九千六百元,按月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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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公費,定為每月八百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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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立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外,月支公費二千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立法院副院長、監察院副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外,月支公費一千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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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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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釋字第 2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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