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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維護國會尊嚴,確立立法委員倫理風範及行為準則,健全民主政治發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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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所稱立法委員關係人,係指下列人員:一、立法委員之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二、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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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