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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指導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所作決議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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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