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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 第1條

立法院為禮遇卸任院長、副院長,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之卸任院長、副院長,指曾任院長、副院長之現任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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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