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 第15條

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院院區所發之會客證、會議出席證、旁聽證,限院區使用,不得進入本會館。本會館之會客證,亦不得進入院區使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