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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17條

本會館各樓層走廊禁止堆放物品、資料或任意張貼開會通知、海報刊物及懸掛旗幟等,各樓層佈告欄張貼之文件,需有委員研究室之戳章,違反者,由清潔人員立即加以清除。各樓層研究室、公共區域、公共設施及接待室等場所,均由清潔人員負責環境清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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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