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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
› 第11條
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 第11條
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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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持有旁聽證者,方得進入議場旁聽。
第3條
旁聽者進入議場時,須將旁聽證佩掛胸前明顯處,以供辨識;必要時,得查驗身分證或其他證明。
第4條
旁聽證限持有人當日(上午、下午)使用,截角後入場旁聽,離場即行作廢,並不得轉借。
第5條
服裝不整、酒醉或精神異狀者,不得入場旁聽。
第6條
不得攜帶七歲以下兒童進入議場旁聽。
第7條
旁聽者不得攜帶武器、危險物品或各種標幟、標語、海報及其他物品等進入議場,並不得拒絕檢查。違反…
第8條
會議進行中或中途休息時,均應保持肅靜,不得鼓掌、喧鬧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或議事進行之行為。違反…
第9條
如遇貴賓演講時,不得中途離席。
第10條
旁聽證於秘密會議不適用之。
← 第10條
看 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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