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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 第11條

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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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持有旁聽證者,方得進入議場旁聽。第3條旁聽者進入議場時,須將旁聽證佩掛胸前明顯處,以供辨識;必要時,得查驗身分證或其他證明。第4條旁聽證限持有人當日(上午、下午)使用,截角後入場旁聽,離場即行作廢,並不得轉借。第5條服裝不整、酒醉或精神異狀者,不得入場旁聽。第6條不得攜帶七歲以下兒童進入議場旁聽。第7條旁聽者不得攜帶武器、危險物品或各種標幟、標語、海報及其他物品等進入議場,並不得拒絕檢查。違反…第8條會議進行中或中途休息時,均應保持肅靜,不得鼓掌、喧鬧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或議事進行之行為。違反…第9條如遇貴賓演講時,不得中途離席。第10條旁聽證於秘密會議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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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