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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24條

第 三 章 選舉機關
各主管選舉機關,應照各投票所選舉人數,分別造具投票簿,載明選舉人 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址,於投票前分發投票管理員負責保 管。 前項投票簿,於必要時,得以選舉人名冊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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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機關」的其他條文

第20條選舉總事務所以外之各種選舉事務所,其組織規程由選舉總事務所定之。第21條省內區選舉事務所之次序,以數字編定之。第22條投票管理員、投票監察員、開票管理員、開票監察員,由各主管選舉機關派充後,造具名冊,呈報上級機…第23條各選舉事務所及投票所、開票所辦事細則,由各該上級選舉機關訂定,呈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第25條投票管理員之職務如左:一、維持投票秩序。二、掌管投票匭、投票簿及選舉人名冊。三、其他由選舉機…第26條開票管理員之職務如左:一、維持開票秩序。二、清算投票數目及被選舉人得票之計算。三、保存選舉票…第27條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分別監察投票、開票事宜。監察員如與管理員意見不同時,應報請主管選舉機…第28條各級選舉機關之委員或監督及職員,均不得於其辦理選舉之區域或團體內為立法委員候選人。第29條選舉總事務所各級職員,均不得為立法委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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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