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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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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31條
第 四 章 同意權之行使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復行政院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應另提他人咨請或函請立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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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1條
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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