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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63條

第 十 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本章未規定者,得準用法律案之審查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

「行政命令之審查」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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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