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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第63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63條
第 十 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本章未規定者,得準用法律案之審查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
「行政命令之審查」的其他條文
第60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
第61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
第62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
← 第62條
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第6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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