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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 第11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應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或公職選罷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處罰,選舉委員會並得依相關法令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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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