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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
› 第3條
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 第3條
申請刊播競選罷免廣告,廣告主應檢具申請書及無
第四條
各款情事之切結書向受託刊播者為刊播之申請,其格式如附式一及附式二;廣告主委託代理人者,應交由代理人於刊播之申請時提出。 前項切結書,於廣告主與出資者非同一時,出資者應一併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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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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