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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 第8條

前條留存資料,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選舉委員會得要求檢送相關資料及收支帳簿、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受託刊播者及代理人不得拒絕。 前項之查核,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補正,必要時得派員查核: 一、未註明出資者之資金來源。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廣告主、代理人或受託刊播者各方簽名或蓋章證明者。 四、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五、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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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