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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申請人得自行就第七條所定之頻率狀態進行接收之量測,其量測結果有疑慮須澄清者,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資料查詢。得標頻段主管機關負責依相關規定完成頻率清理與騰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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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