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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5條

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非本業務使用頻帶之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干擾時,應與既設合法電臺設置者協調處理,若無法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不同頻率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決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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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