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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64條

經營者同時為第二代經營者時,得將其所經營之第二代行動通信網路提供新經營者為網路漫遊服務,其漫遊服務安排由業者間協商訂定之。經營者提供漫遊電信服務,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所稱新經營者,係指非同時為第二代經營者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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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