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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0條

使用者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者,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使用者給付積欠之資費,並告知使用者未於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服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 在前項催告期限屆滿前,經營者不得以積欠資費為理由停止提供通信服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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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