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 第24條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使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24條

實驗者應依交通部所定標準,向電信總局繳交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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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